1.化工包裝容器的産品标識應符合《産品标識标注規定》的要求。包裝物必須有明顯的标志,内容包括:産品名稱、批号、毛重、淨重、生産廠名稱和地址等,需要時應标出防火、危險、劇毒等标志或字樣。
2.出廠産品均按生産日期順序進行批号标識。
3.進廠化工原料經技術檢驗室檢驗後,原料儲存裝置按質量管理部門出據的原料質量分析檢驗單對入庫原料進行正确标記、存放。
4.化工生産必須使用帶有合格标記的原料。沒有合格标記的原料不準投入生産。
5.産品标識應統一制定。按裝置産品生産批号進行最終産品檢驗,做好記錄,并在質量檢驗單中對最終産品的質量狀态進行标記。
6.最終産品在包裝時,生産裝置應在包裝物上做好包裝标記,并保證易于識别。
7.最終産品入成品庫後,成品庫管理人員應按技術檢驗室出據的産品質量檢驗單,按産品的種類、等級等進行标記存放。
8.産品出廠時,技術檢驗室随産品開據交付産品質量檢驗單,作為出廠産品質量合格的證據。
9.對不合格産品生産裝置要作出特殊标記,同合格品嚴格加以區分,隔離存放。
10.在進行産品标識時,應嚴格按标記要求進行,并妥善保管好産品标識記錄,以保證在有可追溯要求時可以實現追溯。